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718号
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32273987L,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月,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现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