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117号
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32273987L,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33号***30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月,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2197607200642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