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113号 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32273987L,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33号***30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月,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