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

1907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1907号
原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