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9001民初7957号
原告: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环城东路北水屯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7982816E。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玉琦,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原道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6330598A。
诉讼代表人:王行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晓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开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开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琦、原道志,被告建开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晓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45158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与被告签订多份合同,为被告定制多种型号的开关柜,被告仅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货款,后于2018年7月2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管理人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破产债权的事实、性质以及数额,被告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认为该笔债权是从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予以分离出来。在被告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申报债权,同时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向被告申报工程款债权,因此导致原告的工程款债权没有办法进行确认。目前该笔债权涉及到被告一栋房屋的竣工验收,管理人已经与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联系,由其出面作出工程结算,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答应,尚未形成书面意见。
当事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低压开关柜9台,价值220000元,被告于2015年9月19日收到该批货物。2015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低压开关柜11台,价值262185元,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该批货物。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高压开关柜一批,价值571125元,被告于2016年1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2016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一批高、低压开关柜,价值568272元,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收到该批货物。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仍有451582元未支付。
2018年7月27日,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破产清算,原告向管理人书面申报了债权。2020年9月20日,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原告作出《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对原告设备款451582元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根据庭审情况,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设备款451582元。被告辩称,该款应由案外人一建公司承担,但一建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故对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451582元。
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40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