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625民初3196号
原告: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7982816E。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济源市环城东路北水屯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吴杰,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5100000420.
法定代表人:李锦
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东段**号。
原告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开公司)与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糖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糖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68000元及违约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5日,原、被告以配电柜为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货款为161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在预付款到2个月内交货,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30%,发货前支付货款总额的30%,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30%,余款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结清。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60%的货款,余款644000元至今未支付。2014年5月23日,原、被告以配电柜、配电箱、照明配电箱为标的签订买卖合同,货款共计81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在预付款到50天内交货,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30%,发货前支付货款总额的30%,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30%,余款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结清。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60%的货款,余款324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968000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货款经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糖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配电柜一批,价款1610000元,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30%,发货前支付货款总额的30%,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30%,余款10%为质保金,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支付了货款总额的60%,余款644000元至今未支付。2014年5月23日,被告购买原告的配电柜13台、配电箱8台、照明配电箱8台,货款共计81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在预付款到50天内交货,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30%,发货前支付货款总额的30%,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30%,余款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结清。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支付了货款总额的60%,余款324000元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共计968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将该合同履行完毕,且涉及货物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共计9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失的额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济源市亿开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80元,减半收取6740元,由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洪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