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535号之一
原告: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尚文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田道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道军,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泗,山东鲁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贝,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54元,减半收取7177元,由山东安普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