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501号
申请人:***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焦家村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9K5M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莱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金达大厦A座14层8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G5MY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莱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346.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346.06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莱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894346.0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