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684执恢2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蓬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蓬莱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0684民破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684执恢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小燕
审判员 马晓楠
审判员 崔忠和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