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远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下称东台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下称长兴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72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长兴公司承诺分三十六期支付货款572000元至东台公司指定账户。因长兴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东台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全部未获受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福建省法院系统近三年有46件以上的被执行案件,目前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超过40件,被执行金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其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土地、厂房均被多家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其法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已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破产审查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来函表示同意,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将案件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2018年8月15日,本院再次将案件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2018年8月21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对本院的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并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核实不可执行,本院将依职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收到告知书后,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表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俊强
审 判 员 洪志峰
审 判 员 郭昆亮
代书记员 顾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