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民初812号
原告东台市远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东台市远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远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台市远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计2913元,由原告东台市远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良志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江章鹏
书记员 邱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