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4380号
原告:山东**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工业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06748768。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41号4层416室,统一社会组织代码:XX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