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815号
原告: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970058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2821116Q。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717119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山东工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