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1661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开山自然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