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和济水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宏饶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和济水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104民初1645号 原告:上饶市宏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647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和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滨江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94674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金洋帆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3211979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F3817744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宏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和济水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上饶市宏饶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宏饶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宏饶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上饶市宏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