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崇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622民初858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