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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等与海南永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4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琼9030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0.03元,减半收取17125.01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