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4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琼9030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0.03元,减半收取17125.01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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