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某(广西)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803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广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某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广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8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49999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施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和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6年7月28日。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499999元及利息,诉讼费26800元,执行费27399.99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