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3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环路106号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大埠桥街道中阳生态电力科技谷总部大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穗仲案字第20436号裁决书。该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湖南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返还超支付款42054.04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054.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2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2226元、处理费3000元,仲裁费共5226元,由被申请人湖南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湖南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迳付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绝按照生效的裁决书,履行相应义务,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查封被执行人湖南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湘K22V**长城牌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控制,属处置不能,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5年10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5年10月14日,本案应执行的金钱标的金额为50005.49元及执行费650.08元,尚未执行到位50655.5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