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4763号
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易安交通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环路106号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易安交通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易安交通设备经营部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易安交通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易安交通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6.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易安交通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