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徐某某、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4075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执行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768U。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支付2023年11月17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管辖权异议申请费共计4400元由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966元,执行标的共计207366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