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8481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吊装货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EWK9D)。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9幢238室。
经营者:金溧。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水,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诚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J1X62F)。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镜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周葛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吊装货运服务部与被告江西省诚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吊装货运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诚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吊装货运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郑智杨
人民陪审员 赵明君
人民陪审员 王 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子骅
代书 记员 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