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新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3340号 原告:献县新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1月2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献县新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献县新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新苑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献县新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