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03民催13号
申请人: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00005124191999、出票时间2016年12月6、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6日日、出票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作业中心、票面金额人民币60000元整。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吕 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