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沙县管来洗砂厂、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沙县管来洗砂厂、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县管来洗砂厂,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虬江街道肖墩村万山坑尾。
经营者:张云生,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98幢12-14层。
法定代表人:童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厦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沪明新村198幢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燕清,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清,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沙县管来洗砂厂(以下简称管来洗砂厂)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交通建设公司)、三明厦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管来洗砂厂的经营者张云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曾永福,被上诉人三明交通建设公司与厦沙高速公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来洗砂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管来洗砂厂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答复和复函具有法律效力。沙县国土资源局在信访答复和复函中明确了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办理管来洗砂厂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原因。该信访答复和复函进一步证实了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的建设项目压覆管来洗砂厂矿产资源、管来洗砂厂采矿许可证无法延续,导致其无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损失的事实。2.根据在案的《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意向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可以证实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压覆管来洗砂厂矿产资源的侵权行为。3.根据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作出的《福建省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开发利用方案》及福建省196地质大队作出的《福建省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可以证明管来洗砂厂矿区被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建设项目压覆,导致其无法行使采矿权,造成损失的事实。4.根据管来洗砂厂与沙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沙县采矿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即便管来洗砂厂的采矿权证已到期,其仍然可以在未开采完毕的储量范围内继续开采。但本案中,因为管来洗砂厂矿产资源被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建设项目压覆,且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与管来洗砂厂达成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意向,沙县国土资源局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明确信访答复和复函。因此,管来洗砂厂无法行使采矿权的损失与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管来洗砂厂主张的损失项目符合法律规定。5.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一审法院未全部更换合议庭成员,并且未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予以告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对管来洗砂厂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作出书面决定或通知,违反法律规定。
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辩称,1.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答复及复函是事后针对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并非针对管来洗砂厂的续采申请所作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据此认定管来洗砂厂的续采申请未获得批准是由于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压覆其矿区所致。2.管来洗砂厂与三明高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及其提交的《审查表》,并未导致管来洗砂厂的采矿权续采申请不能获批,也未导致管来洗砂厂产生损失,管来洗砂厂要求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在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压覆后,管来洗砂厂还办理了新的采矿许可证,并且继续开采、经营到2014年8月。涉案《意向书》及《审查表》并不会直接导致其采矿权的灭失,也没有影响管来洗砂厂的生产。3.厦沙高速公路的建设并没有实际压覆上诉人的矿区。2014年8月,沙县人民政府要求设计变更,将厦沙高速公路沙县曹元村路段由路基改为桥梁。由于设计变更,厦沙高速公路无需实际压覆管来洗砂厂的矿区。根据有关规定,即使边界重叠但不影响开采的,也不作压覆处理。管来洗砂厂的矿区在2014年8月就被沙县人民政府禁止开采。而厦沙高速公路于2014年12月10日才开工建设,管来洗砂厂在该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时,已丧失了采矿权。本案中,不存在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压覆管来洗砂厂矿区并造成损失的问题。管来洗砂厂要求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来洗砂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给管来洗砂厂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814.32万元;2.判令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08年3月,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作出《福建省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开发利用方案》。2008年6月17日,沙县国土局与张云生签订沙县采矿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确认张云生通过挂牌出让竞得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矿山采矿权;2008年6月19日,沙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云生签订沙县采矿权出让合同,其中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若该采矿权批准的矿山服务年限已满,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继续有偿开采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2008年8月14日,管来洗砂厂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至2014年8月14日。
2.2010年8月16日,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现为三明交通建设公司)与管来洗砂厂签订了《意向书》,约定:管来洗砂厂同意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厦门至沙县项目尤溪至沙县从矿区修建通过;待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厦门至沙县项目尤溪至沙县开工前,根据公路设计和路面施工压覆矿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情况,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压覆矿区(应包括影响范围即禁采区范围)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面性评估,通过专家组织评审后,甲方将依据国家法律给予乙方合理性补偿。
3.2010年9月23日,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厦门至沙县项目尤溪至沙县《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对厦沙线压覆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作出调查,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同意压覆管来洗砂厂矿区。
4.2014年3月20日,管来洗砂厂向沙县国土资源局递交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5.2014年6月9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作出闽国土资储审明字[2014]16号《福建省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2014年6月19日,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明国土资储备案字[2014]16号《关于<福建省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2014年8月14日,沙县人民政府作出沙政函[2014]36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厦沙高速公路沙县局部路段变更设计的函》,要求三明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对厦沙高速公路沙县局部路段变更设计,其中包括了管来洗砂厂采矿区。
7.2014年8月,落款为沙县人民政府标明“……取缔无证非法矿点警示牌……”树立在管来洗砂厂采矿区。此后,管来洗砂厂停止开采作业。
8.2014年12月10日,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厦沙高速J2总监办出具了厦沙高速J2监合{2014}17号《开工令》,通知厦沙高速A6-A10项目部,定于2014年12月10日全线开工。
9.2015年7月14日,管来洗砂厂向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我厂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报告》,要求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管来洗砂厂共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管来洗砂厂被压覆矿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评估,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0.2016年1月29日,沙县公路建设指挥部作出沙公指访复[2016]1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对反映管来洗砂厂因厦沙高速公路建设压覆矿及无法办证生产,要求赔偿的信访诉求,作出其只承担厦沙高速公路征迁工作,且市厦沙公司已来文要求涉及压覆矿评估单位由市厦沙公司确定,其只能继续与市高指和市厦沙公司沟通,加快明确压覆矿山补偿评估机构,以确保压覆矿评估工作开展的答复。
11.2016年3月29日,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作出闽高指工[2016]40号《关于三明沙县管来洗砂场要求压矿补偿问题的批复》,告知三明市高指,沙县管来洗砂场不能延缓审批问题属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无关,且实际未压覆管来砂场矿区,不存在赔偿问题。2016年3月31日,三厦公司根据闽高指工[2016]40号批复,作出明厦沙综[2016]14号《关于沙县管来洗砂厂要求压覆矿补偿问题的复函》,告知管来洗砂厂,关于提出压矿补偿的要求经请示省、市高指,认为厦沙高速公路未压覆管来洗砂厂,不存在压矿补偿问题;采矿权延续审批问题属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无关,且实际未压覆管来砂场矿区,不存在赔偿问题。
12.2016年6月7日,沙县国土资源局向张云生作出沙国土资信不予字[2016]第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认为张云生于2016年5月9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反应的“三明厦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不同标准对管来洗砂厂进行压覆赔偿,侵犯你厂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事宜,故不予受理。
13.2017年3月7日,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沙国土资[2017]24号《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认为是因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压覆管来洗砂厂矿区,才不再给管来洗砂厂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续批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三明交通建设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管来洗砂厂提出要求赔偿是因其认为签订了《意向书》才导致管来洗砂厂不能取得继续开采其拥有的矿产资源许可证,从而导致停止开采造成经济损失。三明交通建设公司是由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意向书》是由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管来洗砂厂签订。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此,管来洗砂厂将三交公司作为被告,其主体并无不当。2.关于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管来洗砂厂签订《意向书》是否导致管来洗砂厂不能取得继续采矿许可证的问题。对于管来洗砂厂要求继续采矿的申请,沙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准许,是其依法行政的行政许可行为,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沙国土资信不予字[2016]第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及沙国土资[2017]24号《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只是信访答复和复函,并不能以此证实沙县国土资源局已作出未给管来洗砂厂继续开采矿产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也未能证实不许可原因系管来洗砂厂与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压覆审批后,沙县国土资源局才不批准其继续开采。3.关于管来洗砂厂因未能取得继续开采其拥有的矿产资源许可证导致停止开采造成经济损失是否与2010年8月16日其与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意向书》存有关联的问题。管来洗砂厂虽与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意向书》,但在其采矿许可证未到期期间,开采作业仍正常进行,并未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管来洗砂厂要求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系因未能获取继续采矿许可证导致停止对其拥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管来洗砂厂未能获得继续采矿许可的原因是否是因签订了《意向书》所致,取决于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虽然管来洗砂厂提供了沙国土资信不予字[2016]第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及沙国土资[2017]24号《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并以此来证实其未能获取继续采矿许可证是因为《意向书》中的同意压覆及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压覆审批后,沙县国土资源局才不批准其继续开采的原因。但此两份证据只是事后的信访答复和复函,并不是沙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的不准许续证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综上,管来洗砂厂要求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因厦沙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压覆其矿山,导致不能获取继续采矿许可证从而经济受损要求赔偿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三明交通建设公司提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管来洗砂厂提出的要求对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因厦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压覆其矿产资源造成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的申请,因三明交通建设公司拟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与管来洗砂厂未获得许可证无法续采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之间不是必然因果关系,同时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考虑,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沙县管来洗砂厂要求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厦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给沙县管来洗砂厂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814.3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802元,由沙县管来洗砂厂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管来洗砂厂向本院提交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沙县管来洗砂厂采矿权不予延续登记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行为已经压覆了管来洗砂厂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质证认为,其对该份证据系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说明》并非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能据此认定系因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的原因导致管来洗砂厂无法继续获得采矿权许可证,管来洗砂厂无法继续获得采矿许可是因为其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当地村民意见大,沙县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8月禁止管来洗砂厂在涉案矿区进行采矿行为。本院认为,沙县国土资源局于本案一审判决之后出具的该份《说明》并非行政许可行为,其对管来洗砂厂提出延续采矿权许可的申请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该份《说明》未有经办人或负责人的签章确认,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到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以及有关证据,并经当事人当庭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2.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沙县管来洗砂厂签订压覆《意向书》的行为与管来洗砂厂未能取得案涉矿区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并产生的损失是否存在关联,管来洗砂厂要求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1.关于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法院需要重组合议庭。并且管来洗砂厂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未对本案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因此,其提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2.关于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沙县管来洗砂厂签订压覆《意向书》的行为与管来洗砂厂未能取得案涉矿区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并产生的损失是否存在关联,管来洗砂厂要求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虽然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沙县管来洗砂厂签订压覆《意向书》后,制作了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厦门至沙县项目尤溪沙县段《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并于2010年11月5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同意压覆管来洗砂厂矿区。但此后至2014年8月14日管来洗砂厂对案涉矿区的采矿许可期限届满期间,管来洗砂厂在案涉矿区的生产经营均正常进行。本案中,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沙国土资信不予字[2016]第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及沙国土资[2017]24号《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只是信访答复和复函,并非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沙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于管来洗砂厂提出继续采矿的申请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行政决定,其是否许可的原因也尚未依法通过行政行为予以确定。因此,管来洗砂厂提出根据《意向书》、《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及《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等证据证实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对其矿区具有压覆行为,其未能获取继续采矿许可证是因为《意向书》中的同意压覆及因此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压覆审批后,沙县国土资源局才不批准其继续开采,并因此要求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管来洗砂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2元,由沙县管来洗砂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学斌
审判员  叶景远
审判员  林广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敏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