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沙县管来洗砂厂、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4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沙县管来洗砂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沙县虬江街道肖墩村万山坑尾。

经营者:张云生,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98幢12-14层。

法定代表人:童浩,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明厦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98幢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燕清,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清,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博成,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沙县管来洗砂厂(以下简称管来洗砂厂)因与被申请人三明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交通建设公司)、三明厦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管来洗砂厂申请再审称,(一)沙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和复函具有充分证明力。1.沙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沙县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关于沙县管来洗砂厂采矿权不予延续登记的说明》均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2.沙县国土资源局针对采矿许可证延续这一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沙县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具有充分证明力。3.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8日作出《关于沙县管来洗砂厂采矿权不予延续登记的说明》,明确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已经压覆了管来洗砂厂导致无法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事实。二审法院以该说明并非行政许可决定为由,再次否定该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案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管来洗砂厂与采矿权证无法续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压覆矿区范围包括禁采区范围,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变更设计成桥梁的桥墩距离管来洗砂厂矿区的最近距离为12.1米,最远距离59米,均在禁采区范围。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记载,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11月5日审查批准的同意压覆意见中明确:“经审查,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厦门至沙县项目尤溪至沙县段用地压覆福建省野猪坑石灰岩矿场(证号:××)、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证号:××)---鉴于建设单位已与矿权人签订补偿意向协议,同意压覆”,并加盖“建设项目压矿审批专用章”,进一步证明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构成压覆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却简单以信访答复并非行政许可决定,全盘否定案件通过证据足以证明的客观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三)案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压覆已给管来洗砂厂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于2008年3月作出的《福建省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开发利用方案》第三章“矿产资源概况”载明,管来建筑用砂矿规模较小,属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矿区可供开采利用的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84.86万m³,矿山年设计5万m³,服务年限16年。福建省196地质大队于2014年1月作出的《福建省沙县管来矿区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载明,截止2013年12月底,管来洗砂厂自2008年1月起,累计五年时间动用(已开采)的资源量仅为16.37万m³,尚有68.71万m3的资源储量可供申请人开采,即便2014年停止开采前的七个月按照年5万立方米的开采能力用足来计算,已开采的资源量也不足20万m³,仍有近50万m³的资源可开采。管来洗砂厂与沙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6月19日签订的《沙县采矿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天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若该采矿权批准的矿山服务年限以满,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继续有偿开采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沙县国土局已经将涉案采矿权出让给管来洗砂厂,并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根据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便管来洗砂厂的采矿权证到期,管来洗砂厂仍可以在出让采矿权未开采完毕的储量范围内继续开采。3.管来洗砂厂主张的损失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管来洗砂厂在本案中主张损失赔偿的项目均符合《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管来洗砂厂并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评估鉴定的申请。综上,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三明交通建设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管来洗砂厂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一)沙县国土局于2016年、2017年、2018年3月所作的信访答复及复函,均是事后针对管来洗砂厂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答复,不是对管来洗砂厂2014年3月的续采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答复。上述文件不能证明管来洗砂厂的续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是案涉高速公路项目压覆矿区所造所成的。管来洗砂厂于2014年3月20日向沙县国土局提出延续采矿权的报告。但沙县国土局并没有批准申请人的续采申请。而是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当日,即2014年8月14日以沙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在管来洗砂厂的采砂场立了一块禁止开采的“警示牌”,此时,厦沙高速公路还没有开工建设。而且,沙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4日向三明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发函,要求变更该路段的设计。之后,该路段也按沙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变更为桥梁,从而无需压覆管来洗砂厂的采矿区。直至2014年12月10日,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才全线开工建设。由此可见,管来洗砂厂的续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根本不是因为建设高速公路压覆矿区。据了解,沙县人民政府之所以非但没有批准管来洗砂厂的续采申请,反而在管来洗砂厂立警示牌,是因管来洗砂厂没有按规范要求开采,洗砂的泥浆水流入农田和河道,当地村民极力反对并多次上访。管来洗砂厂对政府禁止开采的行为,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要求补偿。而是到2015年7月在厦沙公路开工建设七个多月后才提出补偿。这显然是转嫁责任,是不能成立的。沙县国土局于2016年、2017年、2018年3月针对管来洗砂厂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答复,不是对2014年3月的续采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答复,不能证明续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是案涉高速公路压覆矿区所造所成的事实。(二)案涉高速公路建设没有压覆管来洗砂厂的采矿区,不存在补偿问题。1.虽然管来洗砂厂与三明高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的《意向书》。但《意向书》明确约定,待高速公路开工前,“根据公路设计和路面施工压覆矿区给乙方(指管来洗砂厂)造成损失的情况,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压覆矿区(包括禁采区范围)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面性评估,通过专家组织评审后,甲方(指三明高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据国家法律给予乙方合理性补偿”。可见,《意向书》约定的补偿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实际压覆才给予合理补偿,而且,《意向书》只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所做的一项前期工作,并不是最后的方案。签署意向书,表明管来洗砂厂同意厦沙高速公路从其矿区修建通过,但并不表示一定要实际压覆。事实上,2010年签订《意向书》之后,管来洗砂厂并没有停止生产,其一直生产到2014年被禁止开采为止。因此,签署《意向书》,不等于实际压覆了矿区。2.被申请人向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是因为矿产资源的压覆,不仅需要事先征得采矿权人的同意,还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如果是国家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压覆的,即使采矿权人同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也不会批准,公路的修建线路则只能另行选择。本案中,沙县国土局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在《审查表》上签署同意压覆,只是表明拟压覆的矿不是重要矿产资源,允许压覆,并不等同于实际已经压覆。没有实际压覆,即使采矿权人和矿产管理部门同意压覆,也不发生补偿问题。3.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压覆管来洗砂厂的矿区。2014年8月,沙县人民政府发函给三明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求将厦沙高速沙县虬江街道曹元村路段变更为桥梁。之后,该路段的设计由原来的路基变更为桥梁。从该路段的设计图纸可以看出,桥梁距申请人采矿区矿界的最近距离为12.13米,没有压覆矿区。从一审现场勘察时所拍的照片也可看出,所建的桥梁根本没有压覆到管来洗砂厂的矿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2010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即使建设项目与矿区重叠但不影响开采的,都不作压覆处理。何况,本案项目建设没有与矿区重叠。4.管来洗砂厂的采矿权续采申请没有获批所造成的损失,与两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2014年8月14日,管来洗砂厂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就已届满,其采矿点被政府列为非法采矿点,禁止开采。而厦沙高速公路至2014年12月才开工建设。管来洗砂厂因被禁止开采所造成的损失,与厦沙高速公路的修建没有关系。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压覆审查后,管来洗砂厂还照样办理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10年11月23日到2014年8月14日。由此可见,无论是《意向书》《审查表》还是省国土厅的压覆审查,都没有影响管来洗砂厂对采砂场的开采。真正影响其开采的,是采矿证到期后的续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由此丧失了采矿权。这与两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管来洗砂厂要求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依据是否充分。管来洗砂厂的经营者张云生与沙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沙县采矿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若该采矿权批准的矿山服务年限已满,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继续有偿开采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管来洗砂厂于2014年3月20日向沙县国土资源局递交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依照前述合同约定,沙县国土资源局通常应予批准。但沙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批准,经管来洗砂厂信访,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7日作出沙国土资[2017]24号《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告知是因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压覆管来洗砂厂矿区,不再给管来洗砂厂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续批手续。沙县国土资源局的复函明确对管来洗砂厂的延续申请不予办理的原因是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压覆管来洗砂厂矿区。沙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3月8日作出的《关于沙县管来洗砂厂采矿权不予延续登记的说明》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故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由上可知,涉案高速公路的压覆与管来洗砂厂的延续申请未得到批准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管来洗砂厂要求再次明确不能续证的事宜的复函》并非行政许可决定,认定沙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管来洗砂厂提出继续采矿的申请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存在不当。综上,管来洗砂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林培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