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726号之一
原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414684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骏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云嘉街4号61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2760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骏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东骏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计2857元,由原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