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7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414684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骏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云嘉街4号61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27601E。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骏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赣0191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9423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骏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234.9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