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3民初556号
原告:深圳市鑫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55671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村社区新围仔五和大道4006号3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7974922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鑫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