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遵义市正安县开发区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8453。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杙墨,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金额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4执6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在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纪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