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黔0324民督1号
申请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开发区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8453。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月5日,住贵州省正安县瑞濠街道瑞濠村红权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3********。
申请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与案外人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签订了材料租赁合同用于施工,被申请人欠兴荣公司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等共计427,271.79元未付。兴荣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法院,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渝0120民初5106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所欠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等共计427,271.79元,由***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327,271.79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期到被申请人未付,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未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代付款427,271.7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代付款427,271.79元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付款427,271.79元。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新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皓月
书记员冯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