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9民初2177号
原告: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正安县开发区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杙墨,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