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9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开发区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支付工程款887018.75元及审计费25262.46元,合计912281.21元,并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日以已于2020年7月24日主动履行(2020)黔03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期执行义务(即在2020年7月23日前支付4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源宏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本案立案执行前主动履行(2020)黔03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期执行义务(即在2020年7月23日前支付4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主动履行(2020)黔03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期执行义务(即支付40万元,因在转账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名称填写错误导致2020年7月22日、7月23日两次转账均失败,最终于2020年7月24日转账成功),(2020)黔0329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二期执行义务(即在2020年10月23日前支付512281.21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执9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