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409号
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