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39号
申请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价值共计3276081.67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价值共计3276081.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