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5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56450234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139XX****XX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返还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利息17,869.38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予轮候冻结,冻结时间从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2、**被执行***名下登记有×××号朗逸牌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2023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
3.**被执行***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工商部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委托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甘肃省陇南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甘肃省陇南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9件;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20,526.3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0,526.3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 玉 超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剑 峰
书 记 员 郜 繁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