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号科技大厦1栋13层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调字第00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522573.51元(其中执行标的1505122.51元、案件执行费1745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