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6931号 原告:***,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