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6931号
原告:***,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