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与陆某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4080号
原告: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陆某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2254.67元),由原告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2229.6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