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南侧(17号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5762482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博斯坦库勒管委会工业园区长城路1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8PBFU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1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2398968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和案件受理费共计:8363873元。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抵债房产,同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4年9月23日对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0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4年09月23日、10月29日、11月19日、12月03日、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信息,其他暂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4年09月-2024年12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执行法院依法依法查询了墨玉县不动产中心、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墨玉县车管所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房屋)、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于执行前以抵账方式转让案外人,经调查属实予以解封,除此之外在墨玉县无登记住房、工商、车辆财产信息; 五、执行法院委托包头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无登记信息; 六、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七、执行法院查封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奥宇新城C1区19号楼19-101、19-102、19-103、19-104、19-105、19-106、19-107、19-108、19-109、19-110、19-111共11套商铺及奥宇新城A1区S1号楼S1-301、S1-302、S1-303、S1-304共4套公寓,查封期限三年。 八、执行法院依职权将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期间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均拒绝到庭。已经执行到位1100元,剩余836277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77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分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