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金博尔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金博尔建材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主要责任人:***,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金博尔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和田市金博尔建材厂104206.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和田市金博尔建材厂与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该案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