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2174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8843J。
法定代表人:龙建航。
被告:**,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誉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誉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于(2018)粤0606民初21745号案件中一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