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港民保字第2号
申请保全人天津一泓商贸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河北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29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2011124000账户2900000元,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