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5065号 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王某甲(实习律师),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比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比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