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728号
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万文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周进贤,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6元(全额),减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哈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玺
书 记 员 马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