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海泰石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4472号
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22817434U,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申和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金荣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鑫海泰石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3570905C,住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徐东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安(系徐冬兰的丈夫),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4900490E,住泰兴市珊瑚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海泰石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41元,减半收取计28471元,由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刘 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小翠
书 记 员  朱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