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819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丁建斌,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峰、罗诣,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div>
负责人:仇建锋,行长。
原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江苏久保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 判 长 倪小飞
人民陪审员 何永松
人民陪审员 宋志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