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校园路10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2民终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914436.88元及利息、执行费115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执行到位案款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就剩余案款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3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