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权,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38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给付案款839,160.81元,本案执行费10,792.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3执2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开 · 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