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4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433号万创中心12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81,81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181,8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9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4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证券及保险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账户期限为一年。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4.经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500余套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6年3月29日到期。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发布。 6.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39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30件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